网贷失联算骗贷吗,骗取贷款但是没有给银行造成损失

来源:互联网   编辑:kk大神   日期:2023-07-28 02:28: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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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贷失联算骗贷吗,骗取贷款但是没有给银行造成损失


刑法193条明文规定了贷款诈骗罪的客观行为表现,包括编造虚假项目、使用虚假合同、提供虚假担保等。但是在司法实践中,即便被告人实施了这几种行为,也不代表其一定构成贷款诈骗罪。因为是否构成刑事犯罪要坚持主客观相统一的原则。即不仅要看被告人是否实施了骗取贷款的行为,还要考量其主观上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对于其他诈骗类犯罪,如果公诉机关不能证明被告人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目的,法院会直接作出无罪判决,被害人则需要通过民事途径维权,例如合同诈骗罪。

而贷款诈骗罪较为特殊,即便被告人主观上没有非法占有目的,但是因为其使用欺骗手段获取银行贷款,到期未能偿还,这既给金融机构造成了损失,又破坏了国家金融管理秩序。所以被告人即便不被判处贷款诈骗罪,也不会被判无罪,而是会被法院认定为骗取贷款罪。虽然都是构成刑事犯罪,但是对比两个罪名的法定刑可知,骗取贷款罪的刑罚要比贷款诈骗罪宽缓很多。即在被告人给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造成特别重大损失时,最高只能判处七年有期徒刑。也正是这种量刑上的差异,使“被告人主观上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目的”成为司法实践中经常关注的焦点。我们来对比下面两个案例:


案例一:

经查,张某峰的羊舍最多养羊不超300只羊,且在2017年6、7月时已经全部处理。2017年8月21日张某峰以养羊的名义向中国农业银行申请贷款,张某峰声称自己正从事育肥羊养殖,目前存栏800只。因计划改良品种,购进种羊800只,申请贷款50万元。张某峰骗取贷款后,即将该笔贷款转移至其儿子张某2的账户内,后全部用于偿还个人借款40万元,剩余10万元用来买饲料和给羊场工人发工资。后张某峰失去联系。另查明,张某峰申请农行贷款50万元前到期不能归还的债务达100余万元。

法院认为,张某峰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隆化县支行贷款,数额巨大,其行为构成贷款诈骗罪,应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案例二:

郑某某(力某某公司法定代表人)向工商银行申请贷款,为骗取贷款,其故意夸大力某某公司对外应收账款数额,以虚假的应收账款作为质押,向工商银行申请贷款。为此,郑某某伪造了供货合同、公章及法人章、应收账款确认函回执、债权转让通知书等材料,并将上述材料提供给中国工商银行审核。同时,郑某某谎称贷款用于支付货款。在工商银行分两次向郑某某发放贷款人民币1700万元后。郑某某于放款当日将该款转走,用于归还其向曾某等人的借款及力某某公司的生产经营,后无力偿还。

另查明,在本次贷款前,郑某某曾以力某某公司名义在中国工商银行办理总额为1290万元的国内保理贷款,并按期归还。

再查明,在1700万元贷款到期前,郑某某曾提前归还工商银行贷款200万元,案发后陆续还款20万。

法院认为,郑某某以夸大应收账款数额、伪造虚假的证明文件等手段,骗取银行贷款,给银行造成特别重大损失,其行为已构成骗取贷款罪。

孙律师解读:

从上述两个案例来看,两个被告人都编造了引进资金、项目的虚假理由,贷款也都没有用到约定用途,二人的行为方式完全符合刑法193条的规定。且案例2中的郑某某还使用了虚假的经济合同、虚假的证明文件、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但法院却认定郑某某只构成骗取贷款罪,而张某峰则构成更重的贷款诈骗罪。究其原因,还是法院对两名被告人主观上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目的作出了不同的认定。具体来说:第一,二被告人还款能力不同。对于张某峰,其贷款前已经负债100余万不能归还。而郑某某的辩护律师向法院提交了被告人公司和个人资产资料,这些资料足以证明贷款时被告人及其控制的公司具有3000余万的资产,远大于其贷款数额。另外,从郑某某以往的贷款来看,其曾向工商银行贷款1000余万元,到期后如约按时归还。这也说明郑某某以往在银行的贷款表现良好。第二,二被告人在贷款到期后的行为表现不同。张某峰在贷款到期后失去联系,有逃匿的嫌疑。相比之下,郑某某不仅提前归还银行200万元,公司资金链断裂后也没有逃匿,仍然陆续还款20余万元,可见其在积极履行义务。也正是因为这些原因,法院对二被告人主观目的作出了不同的认定,进而导致二被告人罪名的不同。

非法占有目的作为一种主观要素,很难被直接探知。因此在司法实践中,法院会通过被告人的供述和被告人的各种客观外在行为综合认定。从我们的办案经验来看,被告人有以下行为时,极有可能被法院推定具有非法占有目的:被告人骗取贷款时明知自己无力偿还的、骗取贷款后失联或逃跑的、将骗取的贷款用于赌博等违法活动的、骗取贷款后隐匿财产或者转移财产的等等。从辩护的角度来说,我们可以从以下几点切入:被告人贷款时有无履行能力、贷款的用途、有无部分归还贷款的行为、不能按期还款的原因、案发后被告人的行为表现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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