竣工验收延迟的原因,工程建设工期定义

来源:互联网   编辑:战神   日期:2023-08-10 13:33:02  

竣(jun)工(gong)验(yan)收(shou)延(yan)迟(chi)的(de)原(yuan)因(yin),工(gong)程(cheng)建(jian)设(she)工(gong)期(qi)定(ding)义(yi)

竣工验收延迟的原因,工程建设工期定义

作者|谢红、王崇文

机构|福建枫桦律师事务所、河南尊典律师事务所

内容提要:工期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实质性内容之一,围绕工期进行的索赔及违约责任的追究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常见的法律实务问题,本文通过开工日期的确定、竣工日期的确定、影响工期的因素、工期延误的处理等,进行分析。希望通过本文对于建设工程的工期管理等能有一定的促进作用。

工期是指建设一个项目或一个单项工程从正式开工到全部建成投产时所需要的时间。工期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实质性内容之一,围绕工期进行的索赔及违约责任的追究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常见的法律实务问题,笔者围绕工期认定及处理进行阐述希望,以此抛砖引玉引出大家更多的观点。

一、开工日期的确定

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履行过程中,存在以下几种与开工有关的日期:(1)合同约定的开工日期;(2)实际开工日期;(3)《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记载的开工日期;(4)开工报告确定的开工日期;(5)开工通知确定的开工日期;(6)监理会议纪要或其他会议纪要确定的开工日期;(7)施工方实际进驻现场的时间。

2018年10月29日《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第五条对此作出专门解释,之后该条文一字不变被2020年12月25日《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列为第八条。

本条司法解释规定的开工日期是实际开工时间,分为以下几种情形:

1、开工日期以发包人或者监理人发出的开工通知载明的日期为准,前提是具备开工条件;

2、开工通知发出后,如果工程尚不具备开工条件,则以开工条件具备后的时间为开工日期;

3、在具备开工条件的情况下,但因承包人的原因导致开工通知发出后又无法实际开工的,则仍以开工通知载明的时间为准;

4、开工通知发出前,如果承包人经发包人同意已经实际进场施工的,以实际进场时间为开工日期;

5、发包人或者监理人没有发出开工通知,现有证据也无法证明何时实际开工,则需综合开工报告、合同、施工许可证等载明的时间和案件其他事实,认定开工日期。

开工条件如何认定?笔者概括如下几点:

1、开工应具备的文件:

(1)施工图经过审核并加盖审图章;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建设单位进行会审、交底,图纸会审纪录已经有关单位会签、盖章、并发给有关单位;

(2)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已经办理、领取;

(3)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已经编制,并经批准;

(4)施工图预算已经编制和审定。

2、开工应具备的场地、设施条件:

(1)临时设施、工棚、施工道路、施工用水、施工用电,场地平整已基本完成(三通一平);

(2)塔吊、模板、钢筋加工机器等设备基本上已备齐;

(3)工程定位测量已具备条件;

(4)其他:材料、成品、半成品和工艺设备等能满足连续施工要求。临时设施能满足施工和生活的需要;施工机械经过检修能保证正常运转;劳动力已调集能满足施工需要,安全消防设备已经备齐等。

为了避免开工日期出现争议,应注意收集以下几个方面的文件或材料:

1、发包人提供施工现场的材料,施工现场具备“三通一平”的材料;

2、施工现场有关基础资料(水文、地质、地下管线、坐标点、高程等基础资料)交接记录;

3、提供施工图纸的交接资料;

4、《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

5、开工报告、开工通知等;

6、承包方实际进场施工的音像资料;监理会议纪要或其他会议纪要等。以上资料没有收集或无法收集时,应当在实际开工时请发包方、监理方对施工方的实际施工时间进行签认。

7、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的批准文件;

8、施工机械及施工劳动力的准备情况;

9、施工主材的备料情况;

10、施工拆迁及工作面延误情况等。

以上有些情况会在工作会议纪要、会议记录、施工日志等材料中有所反映。

二、竣工日期的确定

竣工日期就是指工程完成施工并且通过竣工验收的日期或者是竣工验收通过情况下承包人提交竣工验收报告的日期。存在以下几种与竣工有关的日期:(1)合同约定的竣工日期;(2)实际竣工日期;(3)完工日期;(4)承包人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的日期;(5)竣工验收报告上记载的工程通过验收的日期;(6)工程通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的日期。

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中,往往会有几个与竣工相关的日期,如何确定实际竣工日期?当事人之间常存在争议,2020年12月25日《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九条规定:“当事人对建设工程实际竣工日期有争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分别按照以下情形予以认定:(一)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的,以竣工验收合格之日为竣工日期;(二)承包人已经提交竣工验收报告,发包人拖延验收的,以承包人提交验收报告之日为竣工日期;(三)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的,以转移占有建设工程之日为竣工日期。”

本条包含以下几层含义:

1、当事人对建设工程实际竣工日期没有争议的,以当事人共同认可的日期为竣工日期。

2、如果发包方不存在拖延验收的情况下,当事人对建设工程实际竣工日期有争议的,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的,以竣工验收合格之日为竣工日期;如果经验收建设工程不合格,承包方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标准或有关工程质量技术规范进行整改,达到合同约定标准或符合有关工程质量技术规范后,要进行重新验收,重新验收合格之日为实际竣工日期。

3、如果承包人已经提交了竣工验收报告,发包人出于自身利益而拖延验收的,竣工验收的合格时间就有可能拖后,为了制裁发包人恶意拖延验收,这时应当以承包人提交验收报告之日为竣工日期。

4、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的,以转移占有建设工程之日为竣工日期。”该条款仅仅是确定竣工日期,工程竣工并不意味着验收合格,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的行为是一种违法行为。

三、影响工期的因素

影响工期的因素有很多,主要是来自以下几个方面:

(一)来自发包人方面的影响因素
1、开工准备不足

(1)没有按照合同约定及时提供施工场地(地上、地下各种构筑物、管线、树木搬迁移植没有及时完成);

(2)施工现场“三通一平”没有完成;

(3)水、电供应量不能满足施工要求,临时停水、停电时有发生;

(4)提供的控制性坐标点、高程点资料错误或不准确;

(5)提供图纸不及时、不配套。

2、变更建设标准

(1)扩大建设规模;

(2)提高装修标准。

3、质量控制目标提高,发包人提高质量目标,造成发包人资源投入加大,影响施工工序,进而影响工期。

4、资金不能及时到位,不能按照合同约定拨付工程进度款,造成停工。

5、改变工期计划,发包人为自身利益,要求提前竣工。

6、当存在甲供料时,发包人采购材料、设备不及时:采购计划不周,决策迟缓,造成材料、设备的品种、规格、型号、质量、数量等满足不了施工要求。

7、发包人没有及时获得施工许可证及相关批文,施工中的临时用地,临时占用道路、临时停水、停电、爆破作业手续没有办妥等,在施工过程中受到执法部门的处罚。

8、组织、协调、管理不力,总承包人、分包人、供应商及专业之间配合出现矛盾,打乱正常的施工秩序;

9、验线、验槽、各种隐蔽验收、消防、人防等验收不及时;

(二)来自承包人方面的影响因素

1、计划安排不周,组织协调不力

(1)施工计划不周:流水施工节点不连续、施工时间分布不均,前松后紧,没有考虑可能出现的影响工期的特殊情况。

(2)内部协调不力:参与施工的各个施工主体之间、专业之间、施工过程之间交接配合发生矛盾,相互脱节、扯皮,影响工期。

(3)施工进度计划不合理、施工组织设计不合理。

2、施工力量调配不合理

(1)劳务力量不足,劳务人员数量不够;

(2)劳务人员配合不默契,搭配不合理,劳务人员临时拼凑,生手多,熟练工少,专业搭配不合理。

(3)配置的管理人员不能满足施工要求,管理水平低、经验不足,导致施工组织混乱。

(4)不能根据施工现场情况及时调配劳动力和施工机具。

3、施工方案不合理:

(1)承包人为了自身利益,增加工程量、提高工程造价,采用保守费时的施工方案。

(2)工序安排不合理,相互交叉,相互干扰,协调、扯皮事项增多。

4、应用的施工技术不够成熟:承包人为自身利益,采用不可靠的施工技术,甚至是正处在试验阶段的技术,施工人员掌握技术不熟练,造成返工现象增多。

5、安全措施不到位:安全意识差,为节约成本,安全措施不到位,出现安全事故,影响工期。

6、承包人采购材料、设备计划不周,市场调研不够,材料、设备采购不及时,采购的材料、设备数量、质量不能满足要求,采购时间滞后。材料、设备的包装、运输、储存不当造成材料毁损、二次采购、二次搬运影响工期。

7、施工用水、电设施及施工机械设备保养维护不力,经常出现故障。

8、总承包人自有资金不足或资金安排不合理。

(三)来自勘察、设计方面的影响因素

1、勘察资料不准确:没有探明地质情况、地下水、地下管线、地下障碍物、文物、旧房基础等没有探明。

2、设计内容不完善

(1)设计不恰当,或违背设计规范,存在设计缺陷,不能满足强制性规范要求,施工过程中需要修改。

(2)设计内容细化不够、设计内容不足、设计深度不够,设计图不能满足施工要求,需要在施工过程中洽商变更完善,影响施工计划。

(3)设计人员缺乏整体意识,专业之间设计相互矛盾,相互无法对接,在施工时需要修改。

3、设计与施工脱节:部分设计没有考虑施工的可行性和难度,不能按照要求及时解决施工中出现的设计问题。

4、施工图跟不上施工进度:设计人员不能按约定时间提供施工图或提供施工图不全,影响施工。

5、图纸“缺、漏、碰、错”现象严重,导致设计变更大量增加。

6、不能按照设计合同约定及时提供施工所需图纸。

(四)来自自然环境方面的因素

1、工程地质条件复杂:工程所处地理环境复杂,尤其是山区,塌方、滑坡、山洪等不确定因素。

2、不利于工程建设的水文气象条件:长时间的雨雪天气,提前到来的冰冻雨季,都会给施工带来麻烦。

3、地震、台风、洪水等不可抗力因素影响。

(五)来自社会环境的影响因素

1、工程相邻单位干扰施工:发包人在开工前没有处理好相邻关系,邻里界限不清,因遮挡,围挡影响道路通行,因施工扰民,扰民补助纠纷等,邻里人员以各种理由阻碍施工。

2、政府有关管理部门的限制:安全部门、环保部门、军队保密要求、扬尘治理、节假日、重要活动、大的疫情、高考等。

3、其他社会因素:法律制度变化、经济制裁、战争、骚乱、罢工、企业倒闭等都会造成社会动荡,人心浮动,劳务人员难寻,影响施工。

(六)来自监理方面的因素

1、监理协调不力,造成隐蔽工程和中间验收不能及时进行,工程师的检查检验影响工期。

2、监理质量不高:对质量要求不稳定,时高时低,工程瑕疵不能及时发现,造成返工。

四、工期延误的处理

工期延误指在工程施工过程中任何一项或多项工作的实际完成时间超出计划规定的日期,从而导致整个合同工期的延长。《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五百八十三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在履行义务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后,对方还有其他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第五百八十四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

(一)工期延误的法律责任

工期延误意味着时间和费用的损失,赔偿这种损失的方式就是工期的顺延和费用的补偿,赔偿的幅度以实际造成的时间损失和费用损失得到补偿为原则。

在实务中,造成工期延误的主体有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勘察、设计单位、监理单位、材料、设备供应商、政府主管部门、社会、自然因素等。

由施工单位原因引起的工期延误施工单位不可以向建设单位索赔,施工单位自行采取赶工措施,并承担赶工的费用,否则造成总工期延误,建设单位有可能向施工单位提出索赔。

(二)工期延误的处理原则

1、一般工期延误的处理原则

从施工单位的角度看:在可索赔的工期延误中,一般分为两大类别:第一类工期延误就单纯是建设单位一方的过错造成的,这类延误如果发生在关键线路上,施工单位既可以提出顺延工期又可以提出赔偿费用;如果工期延误发生在非关键线路上,且又不超过可以利用的机动时间,那么就不会引起总工期的延误,这时就不能提出顺延工期的要求,仅能在有实际经济损失或额外费用支出的前提下提出费用索赔。

第二类工期延误是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均无过错的不可抗力、恶劣气候条件等引起的延误,对于这一类延误,如果造成总工期的延误,只可以要求顺延工期,不可提出费用索赔,损失的费用各自承担。

2、共同延误处理的原则

共同延误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单个延误事件从发生到终止的时间完全相同,这种延误事件的组合不同,处理的原则也不同:

(1)可索赔延误和不可索赔延误并存:这种情况下,可索赔延误就变成不可索赔延误,施工单位无权要求工期和费用索赔。例如:在施工过程中,甲供料延迟7天,同时施工单位因机械故障维修7天,每个单项事件均可造成7天的延误和费用的损失。

(2)两项只可索赔工期的延误并存:在此情况下,承包人只能获得一项工期顺延。例如:甲供料和施工图纸同时延误3天工期,承包人只能获得3天的工期顺延,不能获得6天的工期顺延。

(3)只可索赔工期的延误和可索赔工期及费用的延误并存:这种情况,承包人只能获得一项工期索赔和费用索赔。例如因暴风雨施工停工三天只可索赔工期,同时在暴风雨期间承包人为抢修被风雨毁损的已完工程用时三天并支出费用,这时工期和费用均可索赔,但承包人只能获得三天的工期顺延和费用补偿。

(4)两项只可索赔费用的延误并存:在此情况下,承包人可得到两项费用的补偿。

(5)只可索赔工期的延误与一项以上只可索赔费用的延误并存:承包人可得到一项工期索赔和多项费用索赔。

总之,费用索赔可以叠加,工期索赔不可叠加。

3、交叉延误的处理原则

交叉延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延误事件从发生到终止只有部分时间重合。由于各项工作在工程进度网络途中所处的地位和重要性不同,相同时间的延误因发生的工作对象不同对工程进度产生的影响也就不同,所以交叉延误相对比较复杂,不同的交叉组合,处理原则也不相同:

(1)如果初始延误是由于承包人原因造成,在承包人造成该延误的因素没有消除之前产生的任何非承包人因素造成的延误都不会对最初延误的性质造成影响,直到承包人导致延误的初始因素和影响已经消除,在这种交叉延误的时间段内发包人和不可控制因素引起的延误均不可索赔。如果承包人初始延误的因素已经解除,发包人及不可控因素引起的延误依然在起作用,那么承包人对超出部分的延误提出索赔。

(2)如果初始延误是由发包人引起的,那么其后由承包人引起的延误将不会使发包人摆脱责任,此时承包人可以得到从发包人延误开始到延误结束期间的工期顺延和费用补偿。

(3)如果初始延误是由不可控因素引起,随后又有发包人延误工期的因素产生,在交叉延误期内,承包人仅可索赔工期延误,不可控因素结束后,承包人才能对由发包人超出该期间部分的工期和费用提出索赔。

(三)工期签证与工期顺延

工期签证是指承发包双方按照合同约定就非承包人的原因造成的工期拖延达成的工期顺延和赔偿损失的补充协议或意见。工期签证是双方协商一致的结果,工期签证是最有效的一种证据形式。是承包人提出工期及费用索赔的主要依据。工期能否依法顺延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工期签证的有无。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十条规定:“当事人约定顺延工期应当经发包人或者监理人签证等方式确认,承包人虽未取得工期顺延的确认,但能够证明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向发包人或者监理人申请过工期顺延且顺延事由符合合同约定,承包人以此为由主张工期顺延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当事人约定承包人未在约定期限内提出工期顺延申请视为工期不顺延的,按照约定处理,但发包人在约定期限后同意工期顺延或者承包人提出合理抗辩的除外。”关于该条文的理解,应注意以下几点:

1、工期延误后的工期顺延的确认方式是以当事人的合同约定为依据;

2、工期签证仅是确认工期顺延的一种方式;不是唯一方式;

3、工期签证需要由发包人或监理人签认,一般是发包人授权的代表或项目监理工程师;

4、申请签证是有时间限制的,一般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一个合理的签证期限,一般是延误事件发生后28天内;

5、延误事件发生后,虽然事后承包人没有取得工期顺延签证或其他顺延工期的确认单,但要有证据证明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承包人向发包人或监理人申请过工期顺延确认且顺延事由符合合同约定。

6、如果当事人约定承包人未在约定期限内提出工期顺延申请视为工期不顺延的;但事后发包人又同意顺延工期的除外。

7、承包人未在约定期限内提出工期顺延申请,事后要求顺延工期的,应该就未在约定期限内提出工期顺延申请有合理的抗辩理由。

结语

由于建设工程的工程鉴定存在难点,与承包人的施工组织计划和关键线路相关,在实务中较难认定,因此在实务过程中,一旦发生纠纷,即使申请工程造价鉴定机构进行鉴定,也需要相应的证据支持,因此在施工过程中应注意加强管理以及对相关证据的收集和固定,避免发生争议时,陷入无法举证的困境。


参考文献:

1、《关于影响施工工期因素的分析探讨》作者:李新祥、宋永安

2、《资源约束条件下进度延误系统化分析方法研究》作者:侯国胜

3、《承包人视角下开工日期认定的法律风险及应对》作者:谢琼

4、《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案件审理指南》作者: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一庭

5、《工程延误费用索赔的计算》作者:李宏俊、沈杰

语音朗读:

850096748